Article 20

In force

供热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供热期前完成供热设施检修、调试,并提前五日在供热范围内公告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试运行等事项;

(二)供热期内对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维修,及时消除隐患;

(三)建立用户室内温度检测制度,定期检测;

(四)建立供热服务承诺制度,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办事程序、收费标准、服务电话和投诉电话,并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五)制定供热事故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

(六)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为用户提供规范服务;

(七)接受供热主管部门对其经营活动、服务情况以及设施安全的监督检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