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及时将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内应缴国库的资金解缴国库的;
(二)隐瞒、虚增政府非税收入,改变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类别性质,或者将政府非税收入转作税收收入的;
(三)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