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编制水资源规划的;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的设立、扩展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等布局,未开展水资源论证的;
(三)未依法编制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效率控制指标的;
(四)未依法编制、制定江河径流调蓄计划、应急调度预案、水量分配方案、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或者不组织实施的;
(五)不依法核发取水许可证、签署审查意见的;
(六)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不进行监督检查的;
(七)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八)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