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污口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排污口进行普查登记。
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当在排污口设置标示牌,注明排污口设置单位、监督电话、排污所在水功能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