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编制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下列水域的水功能区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一)鄱阳湖,东江源区,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干流及其重要的一级支流;
(二)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用水水域,以及重要鱼类洄游和繁殖的水域。
其他水域的水功能区划,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