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管理体系,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在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方面的信用情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评价,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给予不良行为记录:
(一)将承包的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
(二)在较大以上工程质量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
(三)弄虚作假,严重影响工程质量或者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信用评价结果可以作为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评标的依据之一。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