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省、设区的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原材料、半成品等进行抽检;

(三)询问被检查的单位、利害关系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纠正违反质量与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

(五)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并撤出危险区域人员;

(六)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并约谈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