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省、设区的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交通建设工程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检查国家和省有关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以及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三)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评估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状况,提出改进的措施和意见,定期发布质量与安全生产动态信息;
(四)参与工程质量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