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招标投标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他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将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再分包。
分包合同应当经监理单位审查,并报建设单位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指定分包、指定采购或者分割工程。
分包单位应当设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