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路交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港航事务性机构具体承担权限内航道的规划研究、设施维护和通航保障等事务性管理工作,并按照权限承担和指导全省港口、水路运输、水上搜救等事务性工作;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具体承担权限内水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权限内水路交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权限内水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水路交通管理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