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船舶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使用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自动识别系统等通信、导助航设备的船舶,提高船舶防碰撞能力,并按照船舶安全配员有关规定配备合格船员,加强船舶船员值班管理。船员在船上临水作业时应当规范穿着救生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船舶碰撞事故的发生。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