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社会公共安全治理体系,完善水上交通安全公共设施,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督促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及时解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
(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四)按照国家规定负责乡镇自用船舶的登记造册、标识船名等工作,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