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的范围和作业方式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等;对所经营港口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建立港口重大危险源档案,根据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储存工艺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体系。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报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将港口重大危险源档案报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