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有关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港口岸线的使用期限、范围、功能等事项,并按照下列规定报经批准:
(一)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并征求省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二)申请使用五级以上内河航道内港口非深水岸线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省发展改革部门意见;
(三)申请使用六级以下内河航道内港口非深水岸线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征求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进行审批。
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期满需要续期使用的,可申请续期一次且期限不超过一年。因国家和省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需要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可以根据工程立项批复的工期确定使用期限。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