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收停车费:

(一)为应对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等情况,在市、区县人民政府公告的时段、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的;

(二)残疾人本人驾驶符合条件的车辆,在市人民政府公告的时段、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的;

(三)在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免费时间内停放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所称免费时间,是指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免费停放时间应当不少于三十分钟,道路停车泊位免费停放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分钟,并依据不同区域、时段延长免费停放时间。

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参照前款要求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