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者、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硬化场地,满足停车需求,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干净和交通标志、标线准确清晰;
(二)规范设置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车牌识别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规范配备消防、通风、照明、排水等设施设备,并保障正常运行,妥善保存车辆出入记录和视频监控资料不少于三十日;
(三)在停车场出入口和道路停车泊位的显著位置规范设置公示牌,明示名称、准停车型、停车泊位数量以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时段、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
(四)规范设置无障碍停车泊位和相关标志标识,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施;
(五)制定经营服务、消防、防汛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六)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提供车辆停放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鼓励非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参照前款要求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