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和学徒培养的,职业院校、企业、学生应当签订三方协议,就学生实习时间、地点、岗位、劳动安全和保护、保险、报酬等方面作出约定。
职业院校和企业不得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通过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职业院校和企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鼓励企业为实习学生购买补充意外伤害保险。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及时、足额、直接向学生支付报酬。
Local Regulations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