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消防救援机构在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落实出租屋的消防救援、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二)健全消防安全状况通报制度和出租屋消防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

(三)加强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出租屋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

(四)指导村(社区)开展出租屋消防安全演练活动及消防宣传教育;

(五)指导、督促出租人、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采取和实施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六)出租屋的其他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