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推动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实现部门联动和信息互联互通,将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平安建设、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
市公安机关负责出租屋治安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消防救援机构对出租屋的消防工作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市应急管理、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财政、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相关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