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督促燃气经营企业每年定期对出租屋燃气设备进行检查,建立完整规范的安全检查档案。

燃气经营企业检查时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当场或者书面告知出租人、承租人、共同居住人等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出租人、承租人、共同居住人等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可能造成燃气安全事故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告知燃气用户、报告燃气管理部门,并按照合同约定中止供气。燃气安全隐患消除后二十四小时内应当恢复供气。

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每半年至少为瓶装燃气用户免费提供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并在每次送气时免费提供入户安全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