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出租屋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嫖娼、卖淫、吸毒、制作贩卖毒品、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等违法行为;

(二)占用、堵塞、封闭、锁闭疏散楼梯、疏散通道、疏散平台、安全出口;

(三)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

(四)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五)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

(六)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七)危害燃气用气安全,使用直排式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

的热水器;

(八)高空抛物;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