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对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特殊污染源地区内的项目,应急抢险、临时建筑、保密工程项目,以及其他因工程性质、类型、规模、地形条件制约而无法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的项目,在建设审批环节对其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可不作强制性要求,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建设海绵城市相关工程设施。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具体范围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通过制定海绵城市建设豁免清单的形式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建设项目拟适用豁免清单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组织论证。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