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市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水源进行监测。在突发水污染事件等特殊时段,应当扩大监测范围,增加监测频次和项目。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源污染。

市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应当建立饮用水监测档案,实行水质信息共享,并由生态环境部门在政府网站或其他媒体上每月一次向社会公布水环境信息。

汤河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水源的水质监测工作;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知生态环境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2,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