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已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大会会议由任期内的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二十名以上业主联名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召开,逾期仍未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
未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涉及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或者人数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共同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