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对物业服务人及其负责人、业主委员会及其负责人约谈制度。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反映强烈的,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约谈物业服务人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督促其限期整改。

Local Regulations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