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物业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计费方式,具体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实施包干制计费方式的,鼓励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人约定以物业服务项目为单位开设银行账户,对共有部分收益公开透明,实施共管;实施酬金制计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人应当以物业服务项目为单位开设银行账户,建立健全收支账目,向全体业主公开,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监督。

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物业服务人建立健全质价相符、公开透明的物业服务模式,督促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责、规范服务,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Local Regulations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