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物业服务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依法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一)不具备设立业主大会条件的;
(二)具备设立条件,经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成立业主大会的;
(三)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经组织换届仍不能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四)不能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其他情形的。
物业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为七人至十五人的单数,一般由业主代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辖区公安派出所派员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二分之一。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派人员担任。
物业管理委员会中的业主代表按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业主大会筹备组中业主代表产生的条件和程序确定。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自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物业管理委员会在临时管理期间,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推进业主委员会选举,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并办理移交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