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从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着手,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技术措施,有效控制雨水径流、面源污染,减少城市开发建设行为对原有自然水文特征和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本条例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要求并符合相关规划条件进行海绵城市设施建设或者采取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本条例所称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是指通过自然与人工强化的渗透、滞蓄、净化等方式,控制城市建设下垫面的降雨径流,得到控制的年均降雨量与年均降雨总量的比值。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设施,是指采用自然或者人工模拟自然生态系统控制城市雨水径流的设施,包括且不限于建筑与小区、道路与广场、公园与绿地、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城市水体中的下列设施:
(一)渗透设施,包括透水铺装、绿色屋顶、下沉式绿地、生物滞留设施、渗透塘、渗井等;
(二)转输设施,包括植草沟、渗管、渗渠、道路径流行泄通道等;
(三)调蓄设施,包括调节塘、调蓄池、雨水罐等;
(四)集蓄利用设施,包括湿塘、雨水湿地、蓄水池等;
(五)截污净化设施,包括初期雨水弃流设施、植被缓冲带、人工土壤渗滤等;
(六)附属设施,包括土工布(膜)、排水盲管、溢流井、检查口、监测井、导流设施、屋面雨水断接、植物等。
Local Regulations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