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供水企业应当在取水口所在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进行日常巡查,对取水口附近的水质进行实时监测,发现污染或者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或者水质出现异常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供水企业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或者进行应急处置,并组织、协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饮用水水源污染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饮用水水源所在地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情况,请其及时调查处理、防治污染、排除危害。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应当提请省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