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以及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布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等投诉、举报途径。

县级以上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Local Regulations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