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有关城市容貌管理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主次干道两侧和临街的建筑物、构筑物容貌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利用公共设施、景观设施或者管线晾晒衣服、摆放物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或者经批准临时堆放物料到期后未及时清理的,责令限期清理,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或者经批准临时建设到期后未及时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摆设商品、桌椅、广告牌等物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停车位、公共广场、公共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或者进行文艺表演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二款规定,擅自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在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树木以及其他户外设施或者公共场所涂写、刻画,或者经批准设置临时宣传品到期后未及时清理的,责令限期清理;拒不清理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往他人交通工具上投放印刷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