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树木以及其他户外设施或者公共场所涂写、刻画;

(三)往他人交通工具上投放印刷品。

单位和个人因重大庆典、节日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张挂、张贴横幅、标语等宣传品的,应当经属地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到期后及时清理。

单位和个人擅自张挂、张贴宣传品或者涂写、刻画,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书面提请通讯企业对其中的通讯号码进行处理。有关通讯企业应当自接到书面提请之日起五日内予以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