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形成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鼓励市场主体通过主动履行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等方式,修复自身信用。

Local Regulations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