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和支持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建设,在场所用地、基础设施建设、公共管理服务等方面按照规定给予政策与资金支持,降低市场主体初创成本,提高孵化成功率。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引导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孵化载体建立创新创业成果与行业产业对接长效机制,为创新创业成果转化提供对接渠道、推广应用等服务,加强跟踪支持,推动优秀项目落地发展。
Local Regulations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