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村民委员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本村的乡村清洁工作,定期组织村民开展公共区域卫生整治和公益卫生活动,保持村庄公共区域卫生整洁。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可以通过村规民约、“一事一议”等形式议定有关乡村清洁事宜。

鼓励采取聘请清洁服务机构、村民个体承包等方式,推进农村生产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转运、处理的专业化、社会化服务。

驻在农村的单位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村规民约,通过多种形式参与乡村清洁工作,共享乡村清洁成果。

Local Regulations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