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安宁河流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堆放、倾倒、掩埋、弃置、处理固体废物、畜禽污染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二)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三)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或者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等废弃物;

(四)向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秸秆、农膜等农业废弃物;

(五)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包装物;

(六)使用禁用的农药;

(七)在养殖业中使用禁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