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

In force

为了加强洱海的保护和管理,防治水污染,改善流域生态环境,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大理白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Local Regulations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