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会计人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分管财务的负责人、成员大会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前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担任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资产专管员、会计人员或者其他财务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