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树木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以及剥损树皮、树干、挖根或者随意摘采果实、种子、损毁花草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向树木旁或者绿地内排放、堆放污物垃圾、含有融雪剂的残雪,以及喷撒、倾倒或者排放有害污水、污油、融雪剂等影响植物生长物质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牌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采石、挖砂、取土、建坟、用火或者擅自种植农作物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损坏绿化设施的,处该设施价值三倍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