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市和区、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名木后备资源按照实际情况分株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管理责任单位和养护管理责任人,并进行检查指导。

市和区、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古树名木、古树名木后备资源开展巡查:

(一)一级古树名木至少每三个月进行一次;

(二)二级古树名木至少每六个月进行一次;

(三)古树名木后备资源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在巡查中发现古树名木、古树名木后备资源生长有异常或者环境状况影响古树名木、古树名木后备资源生长的,市或者区、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