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绿地保护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需要,按照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对树木进行定期修剪。

因树木生长影响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安全的,绿地保护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兼顾公共设施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组织修剪,禁止违反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

居住区内的树木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居民提出修剪请求的,绿地保护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组织修剪。

因条件限制不具备修剪能力的,绿地保护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专业养护机构进行修剪。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