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

确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需要移植树木的,应当经市或者区、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移植原因和株数应当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移植树木未成活的,应当补植相应的树木。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移植价值的树木,经市或者区、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砍伐;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缴纳补偿费的,还应当缴纳补偿费:

(一)经鉴定已经死亡的;

(二)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的;

(三)对公共设施运行安全构成威胁的;

(四)发生检疫性病虫害,可能危及其他植物的;

(五)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的;

(六)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次移植、砍伐三十株以上树木的,应当报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