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绿地的保护和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政府投资的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设施绿地、防护绿地等,由市或者区、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并在相应绿地、街路的显著位置设置告示牌;
(二)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绿地,由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人负责;
(四)铁路、公路、机场、河道等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由相应的主管部门负责;
(五)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七)立体绿化,由其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单位或者相关主管部门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所在区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确定保护和管理单位。
负有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招标或者其他方式委托专业养护单位进行绿地养护。绿地养护应当符合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