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市和县(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以经过批准的同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基础进行编制。

市和县(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明确绿化目标、绿地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等内容,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绿地率等规划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