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推动将文明行为基本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组织开展具有群团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职业规范要求,协助、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Local Regulations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