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Article 3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政策措施,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协调处理建筑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Article 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