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保障居民住宅区消防工作经费,将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和网格化综合管理范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研究解决居民住宅区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辖区内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事务,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定期检查、指导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做好居民住宅区消防宣传、防火检查、隐患整改,协助做好火灾事故调查及善后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