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4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工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公安、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民政、大数据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共同做好居民住宅区消防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Article 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