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在居民住宅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遮挡、覆盖疏散指示标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二)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在消防车通道上方、登高作业面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三)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及居住场所内停放电动车或者对其充电;
(四)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五)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六)妨碍防火门、防火卷帘的正常使用,或者拆除防火门、防火卷帘;
(七)侵占、损坏建筑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影响消防安全;
(八)违反燃气安全使用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备和用具;
(九)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窗户、阳台安装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网、户外广告、大型显示器等障碍物;
(十)其他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