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对住宅物业管理区内的公共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居民住宅区的共用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等费用,在保修期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依法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费用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业主按照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承担。
共用消防设施属于人为损坏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更新、改造期间,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应当采取确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告知。
Local Regulations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